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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3|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专栏: 政策法规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发展促进条例》)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结合合作区实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起草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202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发展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等“四新”产业,同时要求立足横琴土地开发现状,未来新出让建设用地应直接服务于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

  2023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发展促进条例》,支持合作区构建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体系,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为规范和加强合作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资源要素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切实贯彻落实《总体方案》)和《发展促进条例》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特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通过构建系统完善、统一有序的土地供应制度,引入更多的澳门企业参与合作区开发建设,降低产业项目落户合作区的用地成本,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双向选择、产业项目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通过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加快片区服务设施供给,推动片区人气、商气集聚,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生活学习就业提供更大便利,逐步形成社区经济效应,营造趋同澳门的宜居宜业生活环境。

  三、《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借鉴上海、海南、广州、深圳等城市的经验,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包括总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短期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先租后让、供后管理、附则,共4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体思路

  以“合作区未来新出让建设用地,应直接服务于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为目标导向,针对合作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发展需求,《管理办法》规范各土地供应方式,增强可实操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注重与澳门土地管理制度相结合,同时,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从土地供应计划、供应方式、供应年限、供应价格、供后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梳理,坚持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构建合作区系统完善、统一有序的土地供应制度。

  (二)关于总则

  总则包括《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供应方式、供应计划。土地供应原则注重融合发展、精准供应、节约集约、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关于土地划拨

  土地划拨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划拨条件。土地划拨与澳门土地无偿批给制度相似,均是通过一定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土地划拨的无偿性,对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结合合作区和澳门实际,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上对于近年来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可采取或鼓励探索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纳入《管理办法》划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全额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涉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只租不售标准厂房等项目用地。

  (四)关于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最为普遍的土地供应方式,与澳门的土地租赁批给目前较为相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土地出让主要包括了出让方式、出让范围、出让条件、出让年限等内容。合作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鼓励工业用地在不突破最高出让年限的范围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

  为落实《总体方案》“合作区新出让建设用地,应直接服务于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要求,将“竞买准入资格(出让对象)原则上可优先考虑在澳门注册成立的企业”写入《管理办法》。

  (五)关于土地短期利用

  充分利用未纳入城市近期开发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推动片区经济发展,提升片区公共服务水平,探索实施土地短期利用的供应方式。该方式目前仅限于合作区有关职能部门全额财政投资建设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主体特定、用途特定、无偿使用、非营利性、使用期限短、建筑临时性等特征。

  短期利用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土地使用人原则上仅限于合作区有关职能部门。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前提下,短期利用土地按实际用途供地。短期利用土地不允许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是出让方式的补充,相较于土地出让方式,土地租赁管理更为灵活集约,租期较短,短期内付出的土地成本较低,有利于加快现状设施和服务供给,预留弹性发展空间,推动片区经济发展。合作区严格控制土地租赁的规模,以土地出让为主,审慎稳妥地施行土地租赁。住宅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租赁情形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七)关于土地先租后让

  “先租后让”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法》的“临时批给+确定批给”方式相似。为了应对土地供应年限过高、投机囤地、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鼓励“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模式,即让企业先以租赁方式拿地,降低企业拿地的初始成本,待企业投产之后,达到事先约定土地利用开发条件以及产业达产条件的,再按照程序办理出让手续,仅适用于工业用地。主要做法是设定考核期,满足条件后土地可由租赁性质转为出让性质,实质是对产业项目的优胜劣汰,有利于未来调整产业布局及产业升级。设定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出让期不超过50年,鼓励出让期实行弹性年期。

  (八)关于供后管理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后监管工作,以土地供应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为抓手,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立足部门职责,规定了产业监管、用地监管、提前收回、用地退还等内容。

 (九)关于附则

  《管理办法》由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明确《管理办法》与相关规定的衔接原则。

  五、文件性质

  本《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